南华大学研究生党建工作实施细则

2010年06月18日 10:26 研工办 点击:[]

    随着我校研究生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同时为了早日实现学校“一提三优”工程的研究生教育创优工程与党建创优工程工作,研究生的党建及日常管理工作已归属各学院(附院),此外还有湖南省人民医院、长沙第一人民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湖南省老年医院、郴州第一人民医院等协作单位的研究生第一学期在校本部完成理论课程学习,之后进入医院进行临床轮训、课题研究等。根据以上实际情况,为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党建工作和日常管理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围绕我校培育高素质人才的根本任务,结合我校研究生党建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研究生党建工作的根本目标,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管人才”的精神,不断提高研究生党员党性修养和理论修养,努力增强研究生党员学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逐步深化研究生党员社会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为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骨干人才服务。

第二条 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富有实效的支部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员骨干的排头兵作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使之成为所在集体发展的核心,成为贯彻党的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 做到研究生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正常、基础工作扎实,以进一步加强广大研究生党员群体性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学生中间的优秀人才,积极引导广大研究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党建二级管理、三级运作制度。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全校研究生党建工作进行实施协调,各学院(附属医院)研究生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在总支领导下对本单位党建工作具体负责,充分发挥研究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在条件成熟的学院(附院)可以建立学院研究生党建工作核心小组,定期召开各支部书记联席会议,进行理论学习、工作部署、检查落实,作好会议内容记录与上报工作,作好统一管理并协调基层党建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党建工作核心小组制度。研究生工作部鼓励条件成熟的学院(附院)成立研究生党建工作核心小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研究生规模和党建特点,将学院研究生党总支按专业或年级分为几个党支部,由党支部负责人共同组成研究生党支部工作核心小组,以协助学院党建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党支部日常管理。

第一款 党支部组织设置: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都应设立党支部。各学院(附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年级、专业研究方向、实验室设立研究生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单位可参加本单位教职工党支部(可按专业方向划分到相应的教研室或科室)。参加教工党支部的研究生党员应当确定党的联系人,参与各项研究生党建活动。

第二款 支部组建模式:结合基层实际情况,根据“有利于党开展工作”的原则,在发挥原有党支部堡垒作用的基础上,在保证组织结构不紊乱的前提下,尝试在学科、实验室、课题组建立新型党的工作与活动组织,尝试师生联合参与的党组织形式。为最终形成基层党建新模式积累经验、打下基础。

第三款 支委会构成:党员在七人以上的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政治素质强的学生党员担任,由教师党员担任书记的支部,必须配备学生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三人组成,支部委员至少有一年以上党龄。支委会必须健全和落实日常工作、议事、学习、党内生活等规章制度。

第四款 研究生党员组织发展:支部应在学院总支(附院)和研究生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具体指导下对组织发展工作进行整体考虑,积极宣传,及时将优秀分子吸收入党,做到“早育苗,早培养,早发展”。考察期满一年,条件合格且经支部民主评议被确立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参加南华大学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南华大学党校一般一年举行两次,分别为春季与秋季)。在外校曾参加过由党委组织的党校的入党积极分子亦被视为参加过党校培训,培训期限不做限定。

第五款 党支部日常工作:党支部应认真填写《南华大学研究生党支部建设管理手册》,健全工作记录与档案管理,认真进行党员统计,指定专人定期收缴党费,加强对短期外出党员的管理。主动吸纳流动党员,定向、委培研究生党员应转入临时组织关系,并参加支部各项活动。研究生党员入学和离校时,应及时转接组织关系。支部成员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准确移交有关组织资料,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材料的保管和转接工作。党支部应通过认真组织,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六款 党支部为核心、团学组织为两翼的基层工作制度:研究生党支部应在所在单位集体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政治核心与主导作用,大力支持团学工作,开展定期交流,特别是在关键时刻发挥应有作用。通过学生党员主体作用,有效配合辅导员、研究生学生管理人员工作。

第七款 协作单位研究生党建工作:协作单位研究生党建工作直属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管理,协作单位研究生党支部组织设置、组建模式、支委构成可参照第六条的第一、二、三款执行。协作单位党员组织发展,在校本部学习期间,经研究生工作部考察,条件合格且经支部民主评议被确立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参加南华大学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协作单位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党员(含预备党员)到协作单位做科研时,可参与所在科室或导师所在的党组织活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定期调研了解情况,

三、支部职责

第七条 学习、宣传和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决议,切实保证本支部学习、科研、教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向党员布置本支部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同时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九条 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定期听取研究生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作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作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

四、党员教育

第十一条“三会一课”制度。“三会”是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党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如需要,可适当增加次数。“三会一课”是健全党员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第十一条 支部组织生活。研究生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支部组织生活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支部要把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思想情绪,作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党的积极分子队伍,按照党员标准发展新党员,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第十一条 主题教育制度。基层党支部要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形势任务,确定党员教育的内容和主题,通过各种载体和形式,进行学习创新(内容与形式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专业研究相结合,党校培训与支部教育相结合,集中研讨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等),增强党员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开放性和时代性。

第十一条 “党员再教育工程”。支部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根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有关要求与部署,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对象明确组织要求,结合实践,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工作,把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有目的的培训结合起来,抓紧抓好“党员的再教育工程”——预备党员的业余党校,新生党员的考核与管理,毕业班党员的文明离校教育,党支部书记的轮训工作,逐步形成有规划、有步骤的系统培养与管理,着力解决党员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性、发挥作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全面提高党员素质,逐步推进组织发展工作,增强党组织的威信。

第十一条 支部党员汇报。全体党员和支委会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支部可以将两者合并召开)。党员一般每学期应就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向支部做书面小结、汇报。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制度。支部每年在对党员表现情况进行调查、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支部在民主评议中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党员,高质量地作好工作,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健全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支部要以关心同学,服务同学,凝聚同学为宗旨,通过每名党员联系若干同学,把全体同学团结在支部周围。建议支部邀请群众共同参加部分党支部活动。党支部与党员年终考核必须听取群众意见。

 

五、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工作计划与总结。各研究生党支部应在每学期初结合学院实际、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建计划与本支部特点,制定较为详尽的支部工作计划,在学期末进行支部工作总结,并上报各院系研究生学生工作组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考核评比。

第十一条 支部考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每年组织一次研究生党支部考核,根据学院意见与支部日常管理记录,对于成绩突出的党支部授予“示范研究生党支部”称号,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推荐参加校级及以上优秀党支部评选。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党支部,暂停对支部活动一切形式的支持,并建议其进行组织整改。

第十一条 党员考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每年组织一次研究生党员考核,根据党员意见与支部日常管理记录,对于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党员授予“示范研究生党员”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推荐参加校级及以上优秀党员评选。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党员,建议给予党内相应处分,直至劝退。

六、其它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南华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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