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研究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条 做好研究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各学院应积极开展安全教育与普及安全知识工作,增强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加强普及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三条 建立“研究生安全日常汇报”制度。研究生导师与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应熟悉所管研究生的家庭、学习、生活情况和具体动向。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与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应注重研究生心理疏导,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并教育研究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研究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研究生组织集体活动,须经学院同意,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六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禁止在宿舍使用自带电器、燃具、蜡烛等危险品。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处分。禁止在宿舍抽烟、喝酒。
第七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和学院值班老师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八条 学生不得私自在外租房居住,情况特殊的,须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并签协议。发生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第九条 研究生在日常学习及其他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发生问题及时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导师及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取得联系。
第十条 研究生平时要做好防火、防盗安全防范工作。在宿舍里不要放金钱和贵重物品,夜晚睡觉要关紧门窗。大额现金要存入银行。小额现金随身携带。丢失宿舍钥匙应及时更换门锁。
第十一条 遇到紧急事件,研究生应立即向导师、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及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报。协助相关人员处理相关情况。
南华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