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 号)精神,深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确保研究生教育质量,学校决定开展学位授予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学位标准”)的制定工作。
南华大学研究生院
2016 年 3 月 7 日
上一条:安全科学与工程学位授予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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