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加强对我校遴选的校外导师及校外研究生培养单位(指非直属型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及其他单位)的管理,学校制定《南华大学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及校外指导教师管理规定》,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
南华大学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及校外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南华大学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指具备一定教学与科研条件的南华大学的教学医院或人才培养基地。南华大学校外导师指在南华大学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工作,且被南华大学遴选为研究生导师的人员。
一、南华大学教学医院或人才培养基地,在具备一定的教学与科研条件后,可向学校申报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新增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的审批程序为:
(一)协作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学校委托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三)学校校务会议审批同意。
二、新增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及履行的职责:
(一)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教学和科研工作,特别是对研究生教育工作充满热情;
(二)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有专门的研究生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生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实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具体事宜,制订适合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条例,建立与管理好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的档案资料;
(三)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具备培养研究生的硬、软件条件。在硬件方面,能够向研究生提供必需的生活、学习、工作、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物质条件;在软件方面,具备一批对人才培养热情高,在教学、科研和业务方面很有造诣的高水平的后备导师队伍,科研经费充足,同时各研究方向具备良好的学科梯队;
(四)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应落实研究生培养的各项经费及确保学生应有的待遇。其中,(1)每年应有一定的学位点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研究生学习、工作及实验条件和环境;(2)对每位研究生导师每年发放不低于2500元的导师津贴;(3)对每位研究生每年发放不低于2000元的研究经费;(4)研究生在临床技能训练期间,应跟校本部学生一样,实行“助教、助研、助管”。医院(单位)应给予值班或轮岗的学生适当的补贴,其金额不低于同年值班医生的1/3;(5)研究生住宿标准按(79)教计字427号文件有关规定,面积人均10平方米,根据医院的实际条件,一般要提供高于本科生的住宿待遇。
(五)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对研究生的管理工作:(1)学生的组织关系暂转至各相关医院(单位),学生参加所在医院(单位)的组织生活;(2)学生的行政管理由相关医院(单位)的主管科室负责;(3)研究生在培养协作单位进行科学研究及实验期间,要密切与研究生会及学校保持联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重要活动。
(六)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必须定期向研究生处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接受学校研究生处的指导和检查。
三、校外单位在取得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资格后,其导师按照《南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背景材料,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签署意见后汇总至研究生处学位办,提交南华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方式进行遴选。非研究生协作单位的人员不具有导师遴选资格。
四、校外导师在对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完成培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使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并取得学位。研究生处将定期对校外导师进行考核,对不能按质量要求培养研究生的导师,将根据《南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视情况停止招生或中止导师资格。
五、参照本规定的第二条,学校对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硕士点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培养管理不到位或不合格的培养协作单位,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养协作单位暂停、停止招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培养协作单位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