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自《南华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南华教〔2009〕32号)
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硕士生:
学习期间应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至少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1篇。
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
博士生:
学习期间应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发表论文需满足下面的条件之一:
(1)在国外或国内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至少发表二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被SCI、EI、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2)以英文形式发表一篇被SCI、EI、SSCI收录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