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经南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附件: 南华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上一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英文对照) 下一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关闭】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28号-北校区办公楼四楼
电话:0734-8282416(综合办)、0734-8282310(招生办)0734-8282276(培养办)、0734-8281311(学位办)
版权所有:南华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