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展我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提高研究生学术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南华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与知识产权暂行规定》。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研究生 学术规范 知识产权 规定
南华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与知识产权暂行规定
一、研究生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研究生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学校提倡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鼓励出精品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反对损人利己,反对弄虚作假。
二、研究生在学术研究中,应自觉遵守下述学术规范: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等活动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三、研究生在学术研究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占为己有;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而不注明出处。
(三)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
(四)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材料(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证书、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研究成果的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同意盗用他人名义署名。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擅自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重复发表,学术腐败,明知别人有学术不道德行为而不指出等。
四、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主要指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
(三)著作权。指主要是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由学科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地质图件、勘探开发规划部署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科研论文与专著、教材、规范汇编等智力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学校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学校拥有的工程、设计、技术、市场、服务、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
五、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对于所涉及的技术秘密,研究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对于所涉及的有关技术资料应妥善保存。科研项目完成后,研究生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资料收集整理按规定归档。
六、研究生在业余兼职中,不得从事与其执行或者曾经执行的科研任务相同的工作或者进行涉及学校下列技术成果的工作
(一)学校准备或者正在申请专利的成果;
(二)学校已经实施和转让的技术成果;
(三)学校的技术秘密。
七、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技论文、专著、文章汇编等,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凡是应申请专利的内容,均应在申请后,方可以发表、出版等方式公开。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科技论文或出版专著时,不论是在学习期间还是毕业后,都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校属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发表科技论文或出版专著时,必须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二)校研究生协作培养单位或合作培养单位培养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科技论文或出版专著时,必须至少1篇科技论文或专著以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其它以南华大学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若研究生所承担的项目及使用的科研经费属于合作培养单位的,所申请的专利和成果,由合作培养单位与南华大学共同分享,共同使用。
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与指导教师课题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学校拥有,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应及时申请,在他们毕业离校时,应履行一定的手续,保证离校后不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
九、学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包括学术处分和纪律处分
(一)学术处分:分为训诫、撤消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取消学位等。
(二)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以上规定的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同时并用。如触犯刑律,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学校将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素质培养内容,对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及时通报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机构人员、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十一、本规定所称的研究生指南华大学在读或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