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05]14号)
2008年10月18日 16:37 学位办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有关决议,部署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调整学位授权的学科结构和层次结构,积极推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优先发展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产、石油、交通等行业的相关学科;努力优化学位授权的地区布局,积极促进西部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深化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改革,在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审核中加大省级人民政府的统筹力度,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以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为宗旨,必须与社会、经济和教育、就业等协调发展。
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见附件一)发给你们,并就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审核工作
(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基本条件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本通知附件二—1所列的标准掌握。
(二)申报与审核办法
1.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称《学科目录》)的一级学科填报。
2.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含《学科目录》不分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需填写《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表一,表格样式见附件三),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审核同意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
申请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可以同时申请该一级学科内二级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复审时,如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获得通过,则同时申请的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不再审核;如未获通过,则再审核同时申请的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
3.申请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须由学位授予单位单独申请。
4.一级学科内所有二级学科均已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要取得该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仍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认定表》(表七),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5.委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自行审核其已有二级学科博士点所在一级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具体委托事宜另行通知。
二、关于增列博士点的审核工作
(一)博士点的基本条件
博士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本通知附件二—2所列的标准掌握。
(二)申报与审核办法
1.申请博士点的学科代码及名称,按照《学科目录》的二级学科全称填报,其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内科学”、“外科学” 和 “民族医学” 不要求填写括号中的限定性内容[如只填写“内科学”,不填写“内科学(心血管病)”]。
2.申请增列博士点需填写《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二,表格样式见附件三),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审核同意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
3.在医学门类的“内科学”、“外科学”原已按限定性内容获得三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的,如要求去除限定而取得相应二级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二),按增列博士点相同程序进行审核。
4.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申请博士点,以高等学校的名义申报。除填写《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二)以外,还应附有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双方的合作情况简介,双方签订的共建学位授权点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
鼓励高等学校之间联合办学,资源共享,合作培养研究生。但不提倡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联合申请博士点。
三、关于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审核工作
(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基本条件
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本通知附件二—3所列的标准掌握。
(二)申报与审核办法
1.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一级学科代码及名称,按照《学科目录》的一级学科填报。
2.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含《学科目录》不分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需填写《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表三,表格样式见附件三)。
申请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可以同时申请该一级学科内二级学科的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中,如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获得通过,则同时申请的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不再审核;如未获通过,则再审核同时申请的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
3.申请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须由学位授予单位单独申请。
4.一级学科内所有二级学科均已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要取得该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仍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认定表》(表八)。
5.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申报和审核组织工作,按下列3种方式进行: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以通讯评议方式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委托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不含军事学门类、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具体委托事宜另行通知。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核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军事学门类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具体委托事宜另行通知。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本单位自行审核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不含军事学门类),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具体委托事宜另行通知。
四、关于增列硕士点的审核工作
(一)硕士点的基本条件
硕士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本通知附件二—4所列的标准掌握。
(二)申报与审核办法
1.申请硕士点的学科代码及名称,按照《学科目录》的二级学科全称填报,其中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内科学”、“外科学”和“民族医学”不要求填写括号中的限定性内容[如只填写“内科学”,不填写“内科学(心血管病)”]。
2.申请增列硕士点需填写《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四,表格样式见附件三)。
3.在医学门类的“内科学”、“外科学”原已按限定性内容获得三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如要求去除限定而取得相应二级学科的硕士学位授权,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四),按增列硕士点相同程序进行审核。
4.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申请硕士点,以高等学校的名义申报。除填写《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四)以外,还应附有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双方的合作情况简介,双方签订的共建学位授权点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
鼓励高等学校之间联合办学,资源共享,合作培养研究生。但不提倡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联合申请硕士点。
5.增列硕士点的申报和审核组织工作,按照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3种方式进行。
五、关于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及审核办法,以及报送材料的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六、申请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博士点申请材料的报送及时间安排
申请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博士点的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承担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博士点评审的部分工作。有关学位中心承担工作的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本次审核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同时还需报送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表一)一式25份。
2.《申请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二)一式25份(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申请博士点的需将协议等有关材料逐份与表二合订)。
3.《申请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名单汇总表》(表五,表格样式见附件三)、《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数据》(表格样式与表一封面后首页相同)各一式2份;
4.《申请增列博士点名单汇总表》(表六,表格样式见附件三)、《申请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基本数据》(表格样式与表二封面后首页相同)各一式2份;
5.《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认定表》(表七,表格样式见附件三)一式2份;
请有关主管部门于2005年6月20日以前(注:逾期不再受理)送达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学研大厦A201,邮政编码:100084 ,联系电话:010-82378808,82378809,62773873,传真:010-82379489
(二)网上申报
请申报单位严格按照“网上申报说明”(见附件四)的要求进行申报材料的提交。
请各主管部门在申报单位完成申报材料网上提交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网上予以确认。
军队所属各单位的申报材料不进行网上提交,其电子文档由军队学位委员会汇总后送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七、坚决制止不正之风的干扰,保证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和审核,认真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采取措施保证2005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学位办[2005]17号)精神,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对审核工作的影响和干扰,保证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为提高学位授权审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我委将对部分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公示(涉密内容由申请单位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以加强社会监督。
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
二、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基本条件
三、申请表格8种(表一至表八)
四、网上申报说明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一条:学位[2005]14号文件附件一
下一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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