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2010年06月18日 10:30 培养办 点击:[]

南华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为使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树立良好学风,营造良好的学术气氛,保证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教育教学事故的分级

(一)重大教育教学事故

        • 培养活动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者;
        • 研究生指导教师道德败坏、造成不良影响者;
        • 所指导的研究生原始实验记录和学位论文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
        • 未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导致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者;
        • 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检中不合格者;
        • 在研究生初试、复试及培养阶段各环节中,泄露试题、无据加分或私自更改试卷者;
        • 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或其它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财产损失者。

(二)一般教育教学事故

        • 未经学院和研究生处(部)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更换讲课教师,更换考试地点和时间;
        • 未按照有关规定私自更改教育教学计划、或自行增减讲课学时者;
        • 未经批准,不按教育教学大纲要求授课,较大幅度变动主要教育教学内容,造成不良后果者;
        • 因调度不善出现教育教学冲突,使教育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直接责任者;
        • 开学前未检修教育教学设施以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直接责任者;
        •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 各种人为因素导致在实验中发生一般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 上课或监考迟到、早退,擅离教育教学岗位而导致不良后果者;
        • 监考老师擅离考场或发现作弊不报,不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者;
        • 课程考核结束两周内,授课教师未交课程考核成绩者。

 

二、教育教学事故的确认与处理

我校实行教育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凡我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均有权举报教育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纪律和教育教学秩序,杜绝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各院(部)可遵照本办法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细则,所有教育教学事故均记录在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院(部)存档,一份上交研究生处(部)存档),不允许类似的事件发生;所有事故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迁就个人,不迁就领导,重犯者必加重处理。

(一)教育教学事故的机构设置

研究生处(部)、人事处、督导组及有关人员组成教育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教育教学事故的最终认定与处理。

(二)教育教学事故的查证和认定

①设立教育教学事故举报电子邮箱(另行通知),接受全校学生和教师对教育教学事故的举报信息;

②各单位提供的教育教学事故情况;

③培养环节的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④学位论文的抽查或双肓评审。

(三)教育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①发生一般教育教学事故者,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并报研究生处(部)备案,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视情节和后果扣除其相应的课时津贴,一年内发生一般教育教学事故三次,按发生重大教育教学事故一次处理。

②发生重大教育教学事故者,由学校进行处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或研究生任课老师资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除其年度导师津贴或课时津贴,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③在重大教育教学事故中,如涉及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违反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者则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④各学院(部)按执岗教师每学年发生重大教育教学事故一次(含一次)以上,一般教育教学事故三次(含三次)以上,除追究当事人教育教学事故责任外,视情节给予学位点及学院主管负责人相应处理。

⑤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主要或直接事故责任者应立即向院(系、部)和研究生处(部)报告,凡隐匿不报者,将加重对事故责任人处理;一般教育教学事故报院(系、部)及研究生处(部),重大教育教学事故报研究生处(部)及人事处;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发生一个月内,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发生一个学期内,经查明属实,仍可追究处理。

⑥凡发生教育教学事故者,各单位领导要对责任者进行严肃批评,发生教育教学事故责者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教育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各院(系)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⑦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要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四)教育教学事故处理的复核与仲裁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收到处分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可向学校纪检部门提出申诉。纪检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二周内按照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①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程度及处理决定适当,必须维持处理决定;

②如处理决定与事实出入较大,应进行重新确认与处理。

③对于无理取闹者,将加重处理。

 

南华大学研究生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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