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
为促进学校研究生学风建设,严格考试纪律,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华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研究生在校内各种考核中有违纪、舞弊行为时,由监考人员、考场巡视员或评卷教师等直接经办人员负责现场事实认定,将《考场情况记录表》、证据材料等交研究生处培养办;当事研究生应就所犯错误事实经过和本人认识写出书面检讨交培养办。
第二条研究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当堂考试参考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考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加注“违纪”字样在案,视其违纪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及以上处分。
1、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企图作弊者;
2、不按规定要求就座,私自调换座位者;
3、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4、伪造考试证件但未造成事实者;
5、毁坏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6、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7、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8、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9、有其他违纪行为但未构成舞弊者。
第三条研究生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舞弊论处,取消当堂考试参考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考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加注“舞弊”字样在案,视其作弊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开考后,桌内、座位旁有已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3、传递或接受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者。
4、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考试答卷答案雷同者。
7、偷看或者抄袭书本、笔记本、纸条者。
第四条 研究生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舞弊论处,取消当堂考试参考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考卷和《考场记录表》上加注“舞弊”字样在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第三条七种舞弊行为之一,其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
2、组织、参与团伙作弊以及第二次作弊者;
3、请人代考或者代他人考试者;
4、偷试卷者或传播试卷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予以处分。凡我校在读研究生在国家各级行政部门举办的考试中有违纪或舞弊行为者,除按举办部门的要求处理外,还应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对考试违纪舞弊研究生的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依据程序和本规定提出初步意见,经研究生处培养办核准,由研工办办理。对违纪、舞弊事件处理结果通报全校,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本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