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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及派遣工作实施办法

2013年05月06日 17:29 研究生管理员 点击:[]

一、毕业研究生就业的原则和方针

第一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认真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和面向基层就业。

二、毕业研究生的毕业去向

研究生毕业时的去向分为就业、待就业、升学或出国三种类型。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毕业研究生指2013年能够取得毕业证的南华大学研究生,并且必须通过湖南省教育厅的生源资格审查,才能参加2013年的就业。

1.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研究生按照合同规定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就业。

2.毕业研究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包含考取公务员及“选调生”)。

3.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或持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未签订正式就业协议到用人单位工作。

4.毕业研究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短期应聘等。

1)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2)自由职业指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3)没有约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工作证明(即短期应聘)。

5.升学:包括硕士毕业生考取博士研究生、博士毕业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6.毕业研究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7.毕业研究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8.毕业研究生参军入伍。

第五条  待就业毕业研究生,是指有就业愿望但尚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且正在择业的毕业研究生。

三、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和派遣

    第六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学校不发给《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条  统分(即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和自筹类)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凡在20136月底以前毕业的2010级统分硕士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凡申请提前毕业的2011统分硕士研究生,按照南华大学有关规定(见研究生处网页),凭学院证明到研究生处思想政治与就业指导科(以下简称思就科)领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第八条  学校按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用工合同)、接收函等材料,,于5月底上报省教育厅,进行集中派遣。

《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学生、用人单位、学院、研究生处各持一份,并严格执行一人一号制,不得涂改或转让。协议一旦签订,各方须信守承诺,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违约;因迟交或不交《就业协议书》造成无法派遣报到等问题,责任由研究生本人自负

    第九条  凡申请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务必在2013525日以前,办理好第4条第4款规定的证明及填写“毕业研究生灵活就业登记表”(从“研究生处-思就科-下载专区”中下载),并将该证明和表及交学院和思就科各一份,就业方案上报为“灵活就业”,报到证填写为档案户口转往单位。

    第十条  已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硕士毕业生和已获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应于2013525日前到思就科和学院提交录取通知书(或调档通知)复印件,学校按照“升学”列入就业方案,办理相关档户转递手续,不发给报到证。

如在已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决定攻博,须征得原录用单位的同意(书面函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凡申请出国留学或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务必在2013525日以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A4纸,需注明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转往地(生源所在地)],交思就科和学院各一份,就业方案上报为“出国”,报到证填写为生源所在地的省或地区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申请出国留学或工作的毕业研究生若未获准出境,落实就业单位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二条  525日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待就业研究生,按规定由学校派回生源所在地省或地市级相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其推荐就业。

四、毕业研究生户口和档案迁移

第十三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档案由学校直接寄回原单位(525日前到“研究生处-思就科-下载专区”中下载并填写《毕业研究生定向情况登记表》交思就科)。

第十四条  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研究生户口和档案迁移的规定。

1.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研究生档案的转递方式。

1)用人单位有档案管理权限并能够管理档案的,转至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委托市、区、县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转至受委托的机构;

3)用人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可转至毕业研究生原籍相应的就业主管部门,也可将档案(户口)迁转至托管部门。

2.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研究生户口实行自由迁移。

凡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研究生,本着在常住地立户的原则,选择以下方式迁移户口。

1)毕业研究生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迁入实际居住地(需准迁证);

2)毕业研究生就业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直接申请迁入其单位的集体户口入户;

3)不具备上述迁移户口条件的毕业研究生,可申请到市、区、县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入户。

3.已就业毕业研究生要求改派的,通过学校到“湖南省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五条  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研究生户口和档案迁转的规定。

根据自愿的原则,灵活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户口档案迁转:

1.转回毕业研究生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2.转至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3.转至灵活就业所在地的市、区、县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必须有毕业研究生与其签订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录取“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的毕业研究生,户口和档案转往培养单位。

第十七条  出国留学或工作的毕业研究生,户口和档案原则上转回原籍或委托给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待就业毕业研究生户口和档案迁转的有关规定。

1.待就业毕业研究生档案的转递方式。

根据自愿原则,待就业毕业研究生的档案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转递:

1)转回生源所在地的相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2)转至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地区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转至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待就业毕业研究生户口的迁移方式。

根据自愿原则,待就业研究生可按以下办法迁移户口:

1)迁回本人原籍;

2)转至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派遣、回原籍、中心托管的毕业生均须出具报到证。

五、毕业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程序和期限

第二十条  毕业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须从“研究生处主页-思就科-下载专区”中下载“离校程序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所有毕业研究生均须在规定的离校时间之前完清离校手续。20136月毕业的研究生,于201371日以前完清离校手续。

六、延期毕业研究生备案

因论文答辩推迟等原因需要推迟毕业的2010级研究生,需要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于525日前报学校研究生处思就科备案。否则,发生错派情况,责任自负。

七、凡违反上述办法而发生误派、纠纷等其他情况,由当事研究生承担一切责任。

八、毕业研究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伪造协议书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下载专区):1.毕业研究生待就业登记表   2.毕业研究生灵活就业登记表3. 毕业研究生升学情况登记表 4.毕业研究生定向情况登记表

 

南华大学研究生处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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