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

2010年06月18日 10:27 研工办 点击:[]
一、研究生应按规定日期在每学期开学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须事先向院(所、中心)请假,并同时报告所在教研室和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二、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平时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三、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一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两周以内,由院(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两周以上,经院(所、中心)提出意见,由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报主管校长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

四、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两天以内由导师(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院(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经院(所、中心)提出意见,由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报主管校长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研究生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六、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旷课研究生纪律处分,依据《南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上一条: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印发《南华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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