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06月22日 18:08 佚名 点击:[]

南华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教[2002]6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研究生楼集中住宿。

第二条 校外住宿指研究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研究生楼之外的区域自行住宿。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原则上不同意在读研究生校外住宿。但因疾病、结婚、教学实习、科研合作及家庭所在地在衡阳市区等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在校外住宿,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在校外住宿:

(一)每年的5-6月份(新生可在报到前三个月内)向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递交书面申请,说明校外住宿原因,并附有相关证明。因疾病提出申请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因家庭所在地在衡阳的必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证明;因教学实习或科研合作提出申请的必须由相关文件证明。

(二)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到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南华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并签“承诺书”,经导师、研究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楼指导老师签署意见,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院、宿舍指导老师和研究生处各执一份。

(三)到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签订校外住宿责任协议书。

(四)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研究生的原校内住宿床位将收回,并且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返校住宿的研究生,研究生本人必须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到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校外住宿研究生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社会公德。

(三)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处、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完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 在校外住宿违反校规校纪者,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在校外住宿的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的五、六月,学期中途不办理校外住宿申请,并按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的时间收取住宿费,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第九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但仍在宿舍居住的研究生,一经查出,取消其在校外住宿资格,按学年追缴住宿费,并视情节予以罚款。

第十条 对未经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取消其所有评优、评奖资格、校内勤工俭学和特困生补助等资格,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定期向导师、学院和研究生处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所在班级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06年10月20

校外住宿审批表、承诺书、责任协议书

关闭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28号-北校区办公楼四楼

电话:0734-8282416(综合办)、0734-8282310(招生办)
0734-8282276(培养办)、0734-8281311(学位办)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南华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技术支持:西安恒远翼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