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2005]14号文件附件一 

2008年10月18日 16:40 学位办 点击:[]

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意见

2005年1月2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每两年进行一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安排,今年将进行包括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在内的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一、审核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准,优化结构,深化改革,努力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一)调整学位授权的学科结构和层次结构,积极推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对国民经济建设有直接影响的能源、交通等支柱产业和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行业的相关学科,促进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优化学位授权的地区布局,继续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促进西部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积极推动、大力扶持西部地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发展;在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审核中,坚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西部优先的政策。

(三)深化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审核体系。

1、进一步推行按一级学科申报审核博士学位授权,试行按一级学科申报审核硕士学位授权。

2、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强化国家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建设,在一部分高等学校探索自行审核设置博士点的可行性。

3、继续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统筹。

(四)在目前我国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已有相当规模的情况下,增设新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在数量上应严格控制。

二、审核工作的若干要点

(一)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审批

1、进一步推行按一级学科进行博士学位授权的申报和审核,允许按照二级学科申报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

2、审批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二级学科点的总规模以适当方式加以控制,其增列规模数将在申报并经过初审后确定。

3、委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自行审核其已有二级学科博士点所在一级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并将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二)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审批

1、试行按一级学科进行硕士学位授权的申报和审核,同时保留按二级学科申报和审核硕士学位授权。

2、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点和二级学科点均需参加通讯评议方式的初审。

3、在初审的基础上委托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已经设有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可以自行审核增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均不含军事学门类,不含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委托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核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军事学门类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已经设有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可以自行审核增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委托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自行审核本单位增列的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含军事学门类);对已经设有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可以自行审核增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和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二级学科点的规模实施总量控制。

(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与审批

1、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决定,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首先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的申请单位由军队学位委员会)立项并经过评估。

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立项工作应综合考虑申请单位的办学水平、结构布局、实际需要等各方面因素。对于同意立项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增加投入,加强建设。

本次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参照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的标准进行。省级学位委员会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推荐通过评估的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数量均不超过两所。

对参加审核的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单位的整体条件进行审核,其申报的学位授权点按照本次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要求参加本次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单位整体条件获得通过,并且至少有一个申报学位授权点获得通过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

2、本次审核原则上只增列高等学校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继续鼓励有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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