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2011年04月20日 17:10 学位办 点击:[]

为了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开展2011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导师类型
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二、遴选学科范围
本次硕士生导师遴选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在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及未取得一级学科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中进行(附件5:《南华大学已有学位授权点》)。
三、导师遴选条件
依据《南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南华政发[2011]17号,附件1)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四、工作程序
1.申报人填写《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附件2)、《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人汇总表》(电子版,附件3),连同审批表中所列的背景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上交所在学院(背景材料的复印件需装订成册,装订顺序见附件4《关于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所属学科评议后,依照《南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第二条或第三条)及《关于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对申报人进行初步审核,投票表决通过拟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并在学院公示。
3.各学院将本单位《申报人汇总表》(附件3,签字并加盖公章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纸质版,1份)、装订成册的背景材料及全院申请人的财务处经费证明交研究生处学位办。研究生处不接受汇总表以外的申报人材料。
4.研究生处学位办对上报的拟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及相应材料进行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五、遴选时间安排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负责单位
 4月21日—4月27日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交至各学院。  各学院
 4月28日—4月30日  各学院集中到人事处、科研处、人文社科处、财务处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公示审议结果;上报有关材料。   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
 5月上旬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新增名单并公示,发文公布。 研究生处学位办
六、注意事项
1.本次申报不受名额限制。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南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的规定组织申报工作。 各单位在填报汇总表时,必须排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及单位推荐排名进行遴选。
2.申请人填报材料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统计时,可按照《南华大学关于新增硕导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4)执行。
3.遴选过程中有关人事处、科研处和财务处的审核工作由各学院统一组织、集中办理(协作培养单位人员须经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审核)。
4.遴选及审核条件的五年期限为:2006年3月30日——2011年4月30日;三年期限为:2008年3月30日——2011年4月30日。科研项目及经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30日。
5.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7日,逾期不再受理。
6.协作培养单位的材料由各单位审核并安上述要求汇总后统一交研究生处学位办,其《南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意见”栏由医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7.各学院要认真审核申报人的材料,在复印件上注明审核人、审核日期,并据实填写汇总表, 因材料准确性和汇总表的准确性而产生的问题由审核人负责。
8.符合放宽条件申报者,需专门提出申请,并要求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意见栏里注明放宽条件情况。
9. 凡申报人提供不实材料的,取消下一次导师申报资格。

附件:2011南华大学导师遴选材料、表格下载
                                                                                     南华大学研究生处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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